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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5   浏览量:

近日,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与《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市发改委制定印发了《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10年实施节能审查制度以来,节能审查工作大力提高了各地新上项目的能效水平、充分遏制了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做好新形势下节能审查工作,国家发改委于今年4月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省发改委于7月修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对省市两级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并明确除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和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和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基于此,为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审查工作要求,并在省发改委赋予的权限内,对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节能审查权限进行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并于2023年12月4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考虑

《实施办法》在上级文件基础上,对相关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坚持工作衔接、协同联动。明确同级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工程规划手续,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电力部门在办理供电手续时,应以发放同级节能审查机关制定的服务指南或政策宣传页等方式提醒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须按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并及时共享审批结果至同级节能审查机关。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明确除了省、市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并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是坚持政策引领、遏制两高。明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确保符合各项政策要求,论证通过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并及时纳入本地区“两高”项目清单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1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起草依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和节能审查的定义、节能审查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经费规定等4条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包括市发改委职责明确、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审查方面的工作职责、发改与工信部门分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职责、各有关单位协同合作共享审批结果、节能审查权限确定、“两高”项目节能审查要求等7条内容。

第三章节能审查。包括项目节能报告内容要求、报请节能审查前置要求、节能审查受理及送达要求、节能评审意见内容要求、节能审查意见时效、需要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要求等11条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节能审查在线监管平台明确、节能审查事后监管、节能监察和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等8条内容。

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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