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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量: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南昌市市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府发〔2020〕3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粮食购销领域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1〕28 号)和《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洪府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起草了《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府路118号3楼3059室(邮编33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邮件将意见发至2048216211@qq.com,联系人:周冬忠,电话0791-83883781。

附: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府发〔2020〕3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粮食购销领域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1〕28 号)和《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洪府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对市级储备粮存储、轮换、动用等给予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规范使用、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申请年度预算;负责审核市储备粮管理单位的拨款申请及资金拨付;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资金保障,对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提出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进行程序性审核;负责对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审核后的补贴资金进行拨付;配合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负责配合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负责监督补贴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负责及时划转资金、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日常管理;负责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和清算报告,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承储企业;负责完成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第九条  市储备粮存储企业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日常管理;负责如实向市储备粮管理单位申请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管费用(含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价差亏损补贴、保险费用、与粮食储备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质量检测费、审计监管费)等。

第十一条  保管费用(含轮换费用)是指承储企业为储备保管市级储备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储备粮管理费、定额内损耗等费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储备粮费用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保管数量为承储企业实际存储地方储备粮数量;保管费用为保管数量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乘积。

市级储备原粮一般情况下实行架空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补贴是指对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根据储备粮储备规模任务进行粮食收购或轮换时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贷款对应所产生的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按利率调整的实际时间分段计算。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根据储备粮收购或轮换计划以及储备粮竞价等情况及时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申请储备粮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调入、轮换等资金需要,轮出收回资金应及时归还贷款。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存储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贷款。市级储备粮贷款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全程监控”原则,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贷款利息由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价差亏损补贴包括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动用价差亏损补贴。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是指市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时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轮换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入库成本和轮出价格等因素进行核定后给予的补贴。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原粮轮换价差亏损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轮换(收购)市级储备粮后,应分别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如实报告入库和出库成本。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售方式及实际收售价格核定入库成本、审核出库成本。市级储备粮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动用价差亏损补贴是指动用市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给予的补贴。

第十四条  保险费用是指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的保费,按照当年度实际保费金额据实补贴。

市级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担。因管理不善、人为破坏等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后,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是指为完成市级储备粮存储任务、保障粮食质量和安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等,支付的与粮食储备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包括质量检测费、审计监管费等。

地方储备粮入库、出库、轮换的质量检测和检验所需的费用,由取得国家资质的检验单位按当年实际检测、检验的样品个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据实补贴。

审计监管费包括:为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费用,根据委托合同据实补贴;以及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所需的必要经费,据实补贴。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单位、承储企业均需在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基本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除工作经费外,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采取提前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实际轮换或动用情况,于次年清算后进行核拨;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核拨。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个月内,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的预拨申请;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一次性将资金预拨到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申请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预拨至市储备粮管理单位专用账户;次年3月底前,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聘请第三方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备案;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资金清算。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申请价差亏损补贴,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核拨。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收到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市储备粮工作经费需在年初列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据实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拨付给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申报环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指标及指标值;预算审批环节,要强化绩效目标审核管理,将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项目实施环节,要严格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监控结果用于当年预算调整,并与下年预算安排挂钩;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和承储企业是所使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预算申请环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指标及指标值;项目实施环节,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粮食主管、纪检、审计、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以及资金收支等情况分别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年度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和承储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储备粮要素,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抵新等手段套取、骗取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更换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或未完成轮换任务,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轮换批准、验收认定文件的,一经发现,扣除承储企业全年的财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