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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8世界VR产业大会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0   浏览量: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首届世界VR产业大会将于2018年10月19日至21日在南昌召开,为加强会议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环境,树立南昌市良好城市形象,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零售商业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杜绝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五、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会议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对检查或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附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