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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改委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80018号的回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2   浏览量:

九三学社南昌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建议》(南昌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80018号)我委已收悉。感谢贵委关心支持我市招投标工作,贵委从优化南昌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政府采购环境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中取消所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以监理、造价、工程定点招标项目为试点取消履约保证金,出台措施对投标企业已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清退。我委结合自身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职能,开展了专题研究,并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取消投标保证金的提案办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并对投标保证金的额度进行了规范,法律确实并未规定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等法条,均载明招标人(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对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等均由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不在此次清理之列。

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等,以下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中明确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按照相关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我委无异议

经我委电话联系央采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2016年底确已停止收取集中采购的非工程类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另外我委还注意到有部分兄弟省市(如安徽合肥、天津、浙江等省市)也有取消相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相关报道,确实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执行的是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具体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均由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收退,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也是由招标人自主拟定的招标文件确定。故对贵委提案所提出的“取消投标保证金”,我委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外地也有这样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委无异议。

三、具体举措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认为,取消政府采购类投标保证金条件基本成熟,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分阶段推进,首先,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及联合惩戒机制,为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提供信用支撑;其次要继续营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公平高效竞争;最后,尽快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配套规定,尽早落实贵委取消政府采购类投标保证金的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贵委对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宝贵意见。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