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
近日,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17]718号),该文件明确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其政策依据如下:
1.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今年6月出台的《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第七条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中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任命政府规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备案项目下放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鉴于以上三点,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仍按照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