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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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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合理补偿城市供水成本,适当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履行了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并经南昌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18〕539号),现将《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接通知后,请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积极落实好综合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水质和服务质量,确保平稳实施。

附件: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1月14日

抄送:市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

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水价分类、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制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继续执行现行水价分类不变,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三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5:5;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三类用水的具体范围和居民三级阶梯年度用水量见附件。

二、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省里相关文件最终确定的为准。

加价标准按照现行的《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第二次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即: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定额)和计费周期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为准。收取的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按相关政策规定使用。

三、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现行一级居民用水价格每吨为1.58元,每吨上调0.45元 ,一级居民用水价将达到2.03元/吨,调整前后的具体供水价格对比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调整前水价

调整后水价

一类

居民

生活用水

一级用水

1.58

2.03

二级用水

2.37

3.05

三级用水

4.74

6.09

合表用户

1.60

2.05

二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

2.37

3.05

三类

特种用水

7.90

10.15

供水价格调整后,污水处理费按照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通知》(洪发改收费字〔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综合保障措施

1、加大对低保用户的补贴力度。为充分考虑低保补贴用户的承受能力,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供水价格调整而受影响,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对低保用户在原有每月每户补贴9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7元,计每月每户补贴15.7元,具体由市民政局和市政公用集团负责组织落实。

2、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调价收入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确保调价收入用于升级供水工艺、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服务;二是继续加强对供水行业成本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进行定期价格成本监审,并结合价格成本监审情况,进一步对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约束;三是不断加大城市供水服务方面的投入、研发,落实抢修服务零时差的服务承诺,实现抢修工作的“三快一好”,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完善24小时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五、执行时间

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昌市城市供水三类用水说明表

附件

南昌市城市供水三类用水说明表

一类

居民

生活用水

一级用水

年用水量360吨(含)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下

二级用水

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含),即月均30吨至40吨

三级用水

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

合表用户

1、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

2、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澡堂等生活用水、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用水。

二类

非居民

生活用水

除一类、三类用水外

三类

特种用水

高档洗浴(足浴)、桑拿、SPA馆(水疗)、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按调整后的特种用水价格执行。

普通美容美发店、普通洗浴(足浴)、普通洗车,经营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含)且年平均月用水量不超过50吨(含)的,以及体育场馆的游泳馆,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备注:1、合表用户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基础上加收0.02元/吨;

2、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3、表中年用水量计数单位为居民户5人(含)以下,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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